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书、会计报表、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书所列初核指标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结果、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正式发布企业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予以跟踪管理。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诊断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支持其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相关专项和省级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按照要求主动服务,做好“专精特新”企业的“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等重点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按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