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企业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2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经信企业〔2021〕143号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队伍,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26日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引导中小企业突破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增强国际竞争力,助力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集团)存在直接、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或为大型企业(集团)成员的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处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环节,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认定满3年的组织复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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