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指出,首先,新规在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相关要求,弥补了之前未对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漏洞。比如,《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其次,新规第四十条扩充家用汽车产品的概念,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皮卡车也列入家用汽车产品范畴,适用本‘三包’规定。”李学说道。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对于新增7日可退换条款的目的,梁振鹏分析指出,因为个别经销商、汽车厂家将翻新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的二手汽车都当做新车来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屡见不鲜,新增7日可退换条款,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车之后,不论是自行检测还是在使用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李学也向记者分析指出,主要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也是对家用汽车的质量起了督促提高的作用。
此外,《规定》还释放了多项利好。
《规定》中第七条指出: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李学表示,在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新规相比旧规增加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这将消费者与生产者约定量身定制个性化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也纳入“三包”管理范畴之中。
《规定》中,第八条将“产品一致性证书”明确作为基本随车文件,并且,新规第九条将“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整合罗列,比如将“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使用补偿系数”、“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直接规定为“三包”凭证必须列明的内容告知消费者。
“该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李学说道。
总体来看,“旧规总共48条,新规缩减为42条,新规对旧规部分条文从体例、用语方面进行了优化、精简,更加突出实用性。同时,新规弥补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及皮卡车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空白,并对‘三包’内容体系化、规范化,严格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提高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水平,家用汽车行业也将在‘三包’新规的规范和引导下蓬勃发展。”李学说道。(记者 邵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