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批复。对50个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重点帮扶县按照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批复后予以实施。对除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外的38个其它欠发达地区,经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程序后,择优选择地区给予支持。
(三)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测算匹配资金,按规定履行资金安排报批程序后,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地。各地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工作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批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择优确定服务机构,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绩效自评估工作。其中,服务机构不得针对《实施方案》内的服务内容向享受服务的中小企业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实施期满后组织绩效考核和验收。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与具备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合作开展针对重点企业群体的普惠性公共服务。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从2021年省级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相关市(州)、区县无须配套资金。
(三)支持标准。统筹考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所处区域、工作内容及绩效等因素,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市(州)作为申报主体的单个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其余地区以区(县)作为申报主体的单个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落实申报责任、核实申报材料并留存备查;做好进度把控、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和服务满意度评价等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项目要求。项目资金管理适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获资金须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等其它方向。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 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