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汽车产业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1-12-24 | 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经信办函〔2021〕361号 


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全省经信系统项目资金管理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1﹞293号),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分为示范车辆奖励、加氢基础设施奖励、示范技术奖励三部分。其中,示范车辆奖励用于前期申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采购,原则上应支持车辆采购单位;加氢基础设施奖励用于前期申报的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支持加氢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示范技术奖励用于前期申报的采用我省自主生产的关键零部件(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的车辆和采用我省自主生产的核心设备(加氢枪、储氢罐、空气压缩机)的加氢基础设施示范运营,原则上应支持车辆使用单位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营单位。
    请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1﹞293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第二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1﹞918号)有关要求,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验收和后期绩效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尽快完成资金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汽车产业处备案。要主动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精准到位、使用安全、达到绩效目标。
    联系人:李妍,028-86265957
    邮箱:cyzcc419@163.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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