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落实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2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力度的通知》(川财建〔2019〕165号)要求,为鼓励推动重点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有关政策落地落实,现开展2022年度落实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有关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方向
    (一)2022年创新主体培育市(州)奖补。按照各地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支持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实验、验证、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投入,改善研发场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完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2022年创新主体培育市(州)奖补条件。
    1.所在市(州)已积极开展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所在市(州)2021年有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所在市(州)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较2019年增长2000万元以上。
    4.获得2021年度省级创新主体培育切块资金奖励的市(州),已完成项目资金安排。
    (二)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补助条件。
    1.申报企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企业应在我省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省内承担该项目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
    3.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报企业营运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5.申报企业已纳入统计部门研发统计,并按要求完成研发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6.投入构成科学合理,不含与技术中心能力提升无关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支出。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并于申报前实施完成(投入经费归集范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
    7.原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2015年及以后)未验收和已获得2021年度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含切块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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