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四川省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产业金融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2-05-23 | 7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合作金融机构。

1.基本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类型包括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租赁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服务团队。

拟申请参与试点合作的金融机构需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参与遴选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资料及遴选细则详见附件2)。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制惠贷”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进退机制。

2.选择程序。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遴选细则组织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联合参与“制惠贷”项目。

五、运营管理

(一)融资受理。

申请“制惠贷”的企业,自主选择融资方式和“制惠贷”合作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制惠贷”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备案后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

(二)融资审查。

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融资通过与否、融资金额、及融资使用时间。

(三)损失认定。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补偿时,合作金融机构需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贷款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逾期贷款的函件;

3.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4.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批后,由各合作方按比例进行损失补偿,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继续依法对借款人或承租人以及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四)风险管控。

1.合作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惠贷”实施工作,根据机构自身要求对业务实施全流程风险管控,做好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2.实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熔断机制。当某试点地出现风险的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达到该地对应资金池余额时,合作金融机构暂停该地“制惠贷”新业务发放。

3.实行合作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制惠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金融机构,报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同意后终止合作。

六、职责分工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惠贷”的组织开展和推动,拟定省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单范围;牵头与财政厅进行“制惠贷”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制惠贷”运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审定试点地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牵头与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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