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和推广工作,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当地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制惠贷”工作。
(二)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制惠贷”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制惠贷”运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审定试点地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
试点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推动及试点地出资和资金监管。
(三)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并加强贷款监管,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确保资金投向精准、利率符合要求。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积极给予再贷款资金支持,将各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企业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制造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考核评估。
试点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推动及指导当地金融机构加强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受托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开展“制惠贷”业务,统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拟制试点地遴选细则、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开展遴选工作,在各合作银行按规定开立风险补偿金管理账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惠贷”支持范围,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审查风险损失并提出风险补偿方案;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并跟踪追偿进度;每季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及试点地主管部门报送“制惠贷”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其他日常管理、咨询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及产品运行分析研究等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期间,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对工作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制惠贷”工作顺利推进。
(二)试点期限暂定三年,期间将根据试点工作成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时机成熟时结束试点,全面推行。
附 件:1.“制惠贷”首期试点地遴选细则
2.“制惠贷”首期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
3.“制惠贷”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方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