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办函〔2022〕239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补助标准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全年最高200万元补助。今年分两批补助,第一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第二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算时间。
本批(次)主要补助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已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该月实际天数测算。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须与认定文件一致)。
(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
(三)减免额度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的差。
四、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需提交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6.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7.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4)。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需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红头文件;
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