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申报的通知
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进一步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投保产品符合《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均简称《目录》),且于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含)间首次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同一产品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
(二)研制企业实现销售的前3台(套)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即用户单位首次购买新材料的合同签订日或最早交货日起365天)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首版次工业软件等。
(三)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首台套、首版次产品。
(四)获得2022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生产企业,可按要求申报省级配套补贴。
二、补助标准
(一)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均可自行投保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综合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其中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金额计算方式为产品价值×投保费率(不超过2%)×70%,产品价值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如销售合同金额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请予以合理测算,在申报保费补贴时不纳入申报范围,并注明)。
(二)首台套首版次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60%、5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仍按70%给予保费补贴。
(三)省级财政对获得2022年中央财政补贴的投保产品再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