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审 核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发展重点和需求,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认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认定并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
第四章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渠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三年进行复核,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公告。
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30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