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企业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3-03-27 | 1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 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申报集群应当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见附件)。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定期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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