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省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