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产业金融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1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3〕721 号)和《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有关要求,按照“随报随审随拨”的原则,财政厅已于近日提前下达了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现就开展2023年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市(州)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并符合申报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保费补贴。

对2023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即: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年化融资担保额×(2.5%-年化担保费率)。

对2023年度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即: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年化融资担保额×(2.3%-年化担保费率)。

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种植大户、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小微企业标准开展申报。(下同)

(二)业务奖补。

对2023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2023年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半年牵头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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