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申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5-06-13 | 2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经信办函〔2025〕19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办规〔2025〕4号)、《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川经信环资〔2025〕94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简称区域中心),我厅将组织开展区域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选择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或联合体)建设区域中心。

(一)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可以是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需明确牵头单位;申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正常经营生产;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单位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综合利用能力,或具备整合相关资源的条件。

(二)能力要求。

1.回收储存能力。申报单位应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2023)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利用网络覆盖范围不少于3个市(州)。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信息采集工具、废液收集装备、安全箱等基础设施,具备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2.运输转运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区域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运输能力,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2020)要求开展废旧动力电池运输活动,承运方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应进行安全判定并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包装及运输,废旧动力电池及货运单的标志应规范、清晰。

3.综合利用能力。梯次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安全判定,满足梯次利用要求的,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 34015-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 34015.2-2020)、《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 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202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等标准规范,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同时,应对电池来源和去向进行追踪,承担梯次利用产品的售后、回收等相关责任。再生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回收、火法回收或材料修复等处理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主要材料回收率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应在2026年7月底之前完工并正式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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