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 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