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17〕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