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产融函〔2021〕64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实施推动小微、“三农”主体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的通知》(川财金〔2020〕44号)和《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申报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分险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政策内容
对直担机构开展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
直担机构可同时申请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已按照川财金〔2020〕5号获得2020年疫情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重复申报本通知中的保费补助。已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及财金互动担保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产融函〔2021〕9号)申报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的业务不再重复申报。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享受了各项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三、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直担机构保费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新发生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结合与省级再担机构合作情况,分段确定费率区间和补助标准给予递增补助,最高不超过年化担保金额的1.5%。
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分段表
分 段 | 年化担保费率区间(a) | 补助标准 (b) | 补助系数(是否纳入省级再担机构再担保业务) | |
否 | 是 | |||
1 | 1.8%<a<2% | b=2%-a | 1.15 | 1.25 |
2 | 1.6%<a≤1.8% | b=2%-a | 1.2 | 1.3 |
3 | 1.4%<a≤1.6% | b=2%-a | 1.25 | 1.35 |
4 | 1.2%<a≤1.4% | b=2%-a | 1.3 | 1.4 |
5 | 1%<a≤1.2% | b=2%-a | 1.35 | 1.45 |
6 | a≤1% | b=1% | 1.4 | 1.5 |
保费补助额=b*补助系数*该笔业务年化担保金额 |
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组织。(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