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项。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会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纳入支持的应用试点单位,发布立项试点通知。
(四)实施。牵头单位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参与单位开展应用示范工作。试点在实施中发生变化的,试点单位需在试点执行期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五)过程管理。试点单位每年需报送工作总结和试点推进情况。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和省药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制定的中期目标进行评估,如未达到目标,则视情况终止试点。
(六)验收。牵头单位在试点实施期限内完成后3个月内,备齐符合验收评估要求的材料提交验收评估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发布复核结果。
五、配套支持
(一)纳入高端医疗器械重点培育范围。对获批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建设省级医企联合实验室、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荐申报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
(二)对于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试点器械,积极推荐至推广应用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第三类医疗创新器械优先纳入重点跟踪范围提前介入指导;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装备、首版(次)医疗软件、首批(次)医用材料,积极推荐至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申请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申请相关收费项目和纳入医保支付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对推动重点器械创新研发与推广应用效果突出的企业,在申报四川省相关科技创新和产业类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实施产品注册、申请医疗服务价格和纳入医保支付时,对符合规定的予以优先支持。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通过应用试点实现重大创新、技术突破、迭代升级的,按照规定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
(四)对参与应用试点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医务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并按规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鼓励“医疗机构提出需求,企业、参与科室和院校、研究机构共同解题”的横向合作模式,共建转化医学研究基金。医务人员、院校团队参与相关课题的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出台支持医工协同转化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周末医学家”“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医工融合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与医疗机构和医疗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