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同,压实工作责任。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定期会商研究解决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依法建立磷石膏产生、处理、贮存、利用、处置等流向信息台账,定期开展磷石膏产生及消纳情况调度工作,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二)加强财政支持,鼓励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工业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建设磷石膏源头减量、高值化利用、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地方建设磷石膏回填矿洞(坑)、生态修复、修筑道路等工程类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创新,引导国资企业建设公用型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就近服务多家产生企业。鼓励市(州)结合实际出台更加精准有力的专项政策,加强对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的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强化市场推广。
鼓励金融机构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依法依规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产品市场拓展和推广,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申报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动磷石膏建材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落实磷石膏建材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四)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交流合作。
丰富宣传手段,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围绕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质量、安全、环保方面的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和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大技术交流,及时总结和推广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关注和支持磷石膏制品,营造有利于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