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人员培训及推广。开展使用人员培训,培养应用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创新产品推介,推动创新产品在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应用。
(五)形成创新成果。
1.创新药方向:形成专家共识、诊疗规范、标准或临床诊疗指南;新适应症或联合用药相关注册申请。
2.创新器械方向:医工联合研制新一代创新器械;拓展适用范围、增加预期用途,完成注册临床评价。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由牵头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1+1+N”联合体共同申报,其中:1家本省医疗机构和1家省内药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合牵头,N家医疗机构、院校、研究单位、上下游相关配套企业(如:原料药、辅料、包材、关键软件、核心零部件等)、行业协会、学会等共同参与(“N”可吸纳部分省外单位参与)。1家单位(包括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参与多个不同应用试点。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所申报领域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
2.近3年内,联合体所有单位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产品质量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
3.联合体所申报领域产品功能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联合体中的医疗机构、产品持有人应构建临床应用合作机制,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畅通的沟通渠道等;
5.联合体各单位对应用试点运行经费有合理的计划与安排;
6.联合体建立培训平台,每年开展与所申报领域相关培训不少于百人次;
7.联合体每年围绕相关产品及使用,完成不少于1项技术改进提升;
8.每个药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多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同类产品不超过3个。
(二)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
(1)牵头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三级甲等,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依托)单位之一;
(2)参与医疗机构为本省或外省医院;
(3)具有使用创新药械产品试点应用的合规条件,具有与试点药械相应的科室,相关设备配备齐全,人员资质完备,有相应工作基础及使用经验,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临床应用验证;
(4)牵头医疗机构要制定试点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参与医院的积极作用;
(5)牵头医疗机构具备与生产企业联合研究推广药械的能力,并能协助开展试点药械的学术研究、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
2.牵头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
(1)本省注册的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和研发场地,有专职核心研发团队,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5%;
(2)企业现有研发能力和范围与申报项目基本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