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进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网站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6-07-16 | 2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六)验收。牵头单位在试点实施期限内完成后3个月内,备齐符合验收评估要求的材料提交验收评估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发布复核结果。试点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后续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五、配套支持

(一)纳入创新药械重点培育范围。对获批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建设省级医企联合实验室、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荐申报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

(二)对于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试点药械,在申请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技术,在申请收费项目和纳入医保支付时予以支持。

支持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超说明书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优先纳入新适应症注册申请指导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第三类医疗创新器械优先纳入重点跟踪范围提前介入指导;

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装备、首版(次)医疗软件、首批(次)医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荐至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对纳入试点的创新药械,实施周期内,牵头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入院。

(三)对推动重点药械创新研发与推广应用效果突出的企业,在申报四川省相关科技创新和产业类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实施产品注册、申请医疗服务价格和纳入医保支付时,对符合规定的予以优先支持。对创新产品通过应用试点实现重大创新、技术突破、迭代升级的,按照规定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

(四)对参与应用试点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并按规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鼓励“医疗机构提出需求,企业、参与科室和院校、研究机构共同解题”的横向合作模式,共建转化医学研究基金。医务人员、院校团队参与相关课题的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出台支持医工协同转化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周末医学家”“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医工融合人才培养,与医疗机构和医疗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

(六)鼓励医保和商业化保险机构设置相关保险产品,企业和参与医疗机构购买创新器械使用环节的责任险。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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