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全国性大型银行的四川省分行及各市州分支机构。(详见银发〔2020〕28号、银发〔2020〕29号、川财金〔2020〕5号)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答:四川省可以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企业为纳入全国性重点名单的企业,该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川财金〔2020〕5号)
问:专项再贷款怎样发放?
答:专项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专项再贷款的期限为1年。(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优惠利率能到多少?
答: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重点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水平的利率向重点企业发放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专项再贷款贴息资金由金融机构按月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先行垫付资金,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财政厅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详见财金〔2020〕5号、川财金〔2020〕5号)
问:资金用途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资金要用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并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优惠利率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2.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3.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4.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贷款后续如何监督?
答:一是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建立贷款日报制度。二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三是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要配合审计署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