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政策问答
来源: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9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跑冒滴漏(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的后果会怎样?

答:一旦发现企业在资金使用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者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三、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如何办理流动贷款贴息?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答:对金融机构在20201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进行财政贴息,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可以获得多少贴息?

答: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发放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四、民营和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省财政贴息政策?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省财政贴息政策?

答:20201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四川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发放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问:贷款后续如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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