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政策问答
来源: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9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金融机构要建立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民营和普惠小微贷款台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资金运用情况开展核查,确保精准滴灌民营和普惠小微企业,同时要做好金融机构贴息申请的审核工作。(详见川财金〔20205号)

五、融资担保机构能够享受哪些费用补贴?

问:哪些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费用补贴政策?

答: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1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担保机构如何申报费用补贴?

答: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详见川财金〔20205号)

六、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如何办理延期还款?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答: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详见银发〔202029号、成银发〔202015号)

问:个人定期存款可否自动延期?

答:对于2020124日(含)至2020331日到期、已开立纸质存单或存折、未约定自动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动延期并按原利率执行至2020331日。已约定自动转存或可线上办理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银发〔202037号)

问: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详见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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