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技创〔2021〕15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州)税务局,成都海关及其所属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34号令),对《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17〕13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17〕13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21年8月9日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监督,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