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3〕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0日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和双轮驱动,助力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川经信服务〔202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价值共创的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是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以市场价值需求为导向,聚焦服务增值,以数字技术应用为支撑,通过创新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跨越传统产业边界,打造高附加值产品服务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包括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
第四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检验检测分析认证、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工业文化赋能、工业电子商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等模式开展,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制造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
(二)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信息建设、服务绩效、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