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服务型制造发展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近2年服务性收入占经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及以上,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企业和“制造+服务”融合发展成效突出的企业或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报示范平台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平台累计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企业数在20家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一)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二)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能够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绩,近3年有关服务型制造主要投入及成效等情况。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特点、盈利模式等,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近3年企业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保送申报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拟定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平台)纳入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鼓励其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支持其参与各类试点示范评选。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示范主体重点项目加快实施,在市场推广、融资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帮扶,梳理推广示范企业(平台)发展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关部门创新举措,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形成梯度培育格局,并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场景供给、人才招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