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作用,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提供专题培训、监测诊断、服务提升等全要素、全链条、全周期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支持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争创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且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主体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