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资金安排使用。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围绕激励引导的政策方向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用途。激励下达到市(州)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细化落实到末端,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得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市、区)。激励下达到企业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一次性拨付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涉企惠企资金。
(五)落实资金全流程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细则具体要求开展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要求,落实管理主体“三级责任”,建立廉政防范三级“背书”机制,按节点逐项签字把关,确保廉政风险责任可监督可追溯。用好信息化手段进行精细管理,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线上监管,完成项目入库、申报、评审、监管、存档等全过程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资金精细化、透明化水平。
(六)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激励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及问题原因,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督导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坚持线上线下解读相结合,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熟悉政策内容。要结合服务企业和项目,做政策快递员,把政策送上门。各地要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稳增长和政策落实中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