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化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稳定达标的相关材料。
(六)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及相关材料。
(七)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
(九)化工园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化工园区距离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合规的相关材料。
(十一)化工园区用地审查相关材料。包括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认定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四至范围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现状地类情况、确权登记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土地信访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经专家审核通过的拟认定园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区域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园区边界示意图等图件;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区域范围规划审查图矢量数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矢量数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提供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矢量数据)。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化工园区认定申报资料经所在地经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会审,会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会审部门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命名方式为:行政区+片区所在地地名(或字号)+化工园区。
第六章 扩区及调整
第十四条 扩区条件
(一)扩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要求,位于同一市(州)行政区产业园区内,扩区规模合理,适当集中布局,扩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1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9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