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化工园区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化工园区应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含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三)化工园区应依规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规定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四)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活动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五)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六)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七)化工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报认定区域原则上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布局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有序开发。初次申报认定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已建成化工集聚区申报面积上限不受此限制)。
(八)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九)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十)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集聚。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