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化工园区申报、认定、考核、运行、退出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对认定化工园区每一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对承接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推进,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认定。对承接列入省相关规划或省政府重点项目名单的化工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先行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建设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认定。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将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安全风险等级、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整治等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另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