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化工产业处 | 作者:cyjjfz | 发布时间: 2023-07-05 | 3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原认定化工园区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一般或较低风险等级。

(四)截止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承诺整改事项及安全巡查、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须由省直相关部门确认按期整改完成。

第十五条  调整条件

(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区位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要求,位于同一市(州)行政区内,适当集中布局。

(二)化工园区产业定位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调整方向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扩区及调整程序

(一)化工园区扩区、原认定范围或产业定位调整,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工作。

(二)扩区及调整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同一市(州)内若再新增认定化工园区,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整改事项须由省直相关部门确认按期整改完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化工园区属地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园区开展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

(一)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遵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排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在产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安全环保能力提升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倾斜或专项资金支持。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新建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技改入园项目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及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水利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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